經濟日報-中國經濟網 11月9日訊 (記者劉瀟瀟 石蘭)近日,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佈了對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第31號修訂的全文。《食品召回管理辦法》於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,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召回時限等予以規定,使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有法可依。
《辦法》強調,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*1責任人的義務,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,收集、分析食品安全信息,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產經營、召回和處置義務。
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的嚴重和緊急程度,《辦法》中將食品召回分為三級。其中,一二級屬於強制召回,食品生產者應當在知悉食品安全風險的24、72小時內啓動召回;三級召回中規定,產品因標籤、標識存在瑕疵,食用後不會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,食品生產者應當改正,可以自願召回。
同時,《方法》明確了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責任,制定了相關處罰措施。《辦法》強調,對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、*敗變質、病死畜禽等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,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立即就地銷燬。同時,《辦法》規定,食品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、召回和處置不安全食品,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。